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衢州市森林消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和区域 禁火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森林防火期,禁火区为全市林区及林缘周边50米范围内。仙霞岭省级自然保护区、金钉子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江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常年禁火区。 二、禁火期间,禁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禁止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 (四)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等祭祀用火; (六)禁止在林区野炊、烤火、烧蜂窝; (七)禁止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捕猎工具和狩猎方法; (八)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在禁火期间,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对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障碍、儿童等人员要指定专人监控。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新闻媒体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执行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规定。对违反本森林禁火令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将予严肃处理,对森林火灾肇事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0或0570-4377119。 本森林禁火令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澳门赌城_信誉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