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信访突出、稳定风险较高的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加快推进回迁安置和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的政策措施的意见》(厅字〔2018〕48号)文件的规定,现就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的突出问题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历史遗留项目开发企业代收购房者税费而未代缴的政策措施 在办理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过程中,要把办证与追缴税费分开进行,对于购房者确无责任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落实“先证后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可凭商品房销售合同、代收税费凭证与开发企业共同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市房产处申请办证。购房者办证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市房产处通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约谈开发企业,督促其在1个月内缴纳全部代收税款。对限期内没有缴纳税款的开发企业,由市税务局查清开发企业欠税情况,移交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开发企业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处) 二、开发企业未代收税费但却不提供纳税信息导致购房者不能缴税办证的政策措施 对开发企业虽未代收购房者税费,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的,由市税务局负责约谈开发企业在1个月内报送纳税信息,购房者按照纳税信息缴纳契税。对不按时申报纳税信息的,市税务局将企业名单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将企业和企业法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列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三、开发企业不积极主动履行办证义务的政策措施 对开发企业不积极主动履行办证义务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市房产处列出名单,将名单交给市住建局,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开发企业限期1个月内申请办理;对不积极主动申请或拒不申请的,将责任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开发新项目,关闭开发企业在售项目商品房交易网签业务,同时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对多次催办,恶意推托的,注销企业开发资质,并将开发企业名单报政法机关支持保障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政法等部门对开发企业违法行为定性查处,追究开发企业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住建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处) 四、开发企业失联、破产或涉诉无法履行法定申请主体责任的政策措施 对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方沟通,联系不上的开发企业,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移交市公安局寻找开发企业;对市公安局认定确实联系不上的,通过电视、报纸发布为期10日的公告,限期内仍不履行法定申请主体责任的,由项目所在地北林区街道办事处代行申请主体责任。市住建局负责对购房者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认定,确定购房者身份,市棚改办对回迁协议进行认定,确认回迁人身份。市房产处负责提供房屋测绘数据,确定办证面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为购房者登记发证。对需支付第三方的费用先由市财政垫付,各单位缓收办理过程中应由企业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向企业追偿。对因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缴纳首次登记费而导致不能办证的,可先办理登记,缓收登记费,后向开发企业追偿。(责任单位:北林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棚改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处) 五、涉及异地回迁安置房屋登记的政策措施 对异地回迁安置房屋,可依据经棚改部门认定过的三方协议与开发企业共同申请办理登记。对群众缴纳契税的,按商品房登记;未缴纳契税的,按回迁房登记。(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市棚改办、市房产处) 六、没有测绘数据或没有实测数据的政策措施 对没有测绘数据或没有实测数据的,由市住建局负责督促企业按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要求在15日内提交数据,对在期限内拒不提交测绘数据的,市房产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重新测量,测量费用由市财政垫付,后向开发企业追偿。对企业拒不偿还的,由市住建局将企业信息和企业法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列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房产处)七、历史遗留项目没有用地审批手续的政策措施 (责任编辑:澳门赌城_信誉平台) |